申请人:葛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虎踞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马大庆,局长。
2023年9月21日,申请人葛某不服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盐都区人社局)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的都人社依复〔2023〕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4号《信息答复书》)物业经理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盐都区人社局都人社依复〔2023〕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流范文网,并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根据省原劳动厅、军安办《关于下达199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苏劳关系10号文件)、盐城市劳动局、军安办(盐劳关系34号文件)的精神钓鱼网,给予盐都县劳动局安置计划5人,盐都县劳动局应配合军安办负责落实到人,且会对5名人员进行办理工资定级等各种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本人向盐都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公开合理合法,该局应向本人提供。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不掌握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2023年8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网站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查,申请人申请的“1997年原‘盐城市劳动局、军安办’盐劳关系34号转发省劳动厅、军安办《关于下达199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的通知文件下达给原盐都县劳动局安置计划的人员名单(供电局1人、农行1人、金融改革办2人、烟草1人)”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0日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都人社依复〔2023〕第4号),作出该政府信息不掌握的答复。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严格适用法律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在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受理、处理、送达等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9日,申请人通过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获取:1997年原‘盐城市劳动局、军安办’盐劳关系34号转发省劳动厅、军安办《关于下达199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的通知文件下达给原盐都县劳动局安置计划的人员名单(供电局1人、农行1人、金融改革办2人、烟草1人)”;信息指定提供方式:纸面;信息的获取的方式:邮寄。2023年9月12日,被申请人分管负责人召集相关职能科室人员对各科室查找、了解的情况进行会办研究。2023年9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4号《信息答复书》贝语网校,该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1997年原“盐城市劳动局、军安办”盐劳关系34号转发省劳动厅、军安办《关于下达199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的通知文件下达给原盐都县劳动局安置计划的人员名单(供电局1人、农行1人、金融改革办2人、烟草1人)’政府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该答复书同时告知了申请人如不服该答复的救济途径。同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案涉4号《信息答复书》,次日,申请人签收后,不服该答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办件通知单复印件一份1页;
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2页;
4号《信息答复书》复印件一份1页,送达回证(含中国邮政EMS邮寄单,单号103497360**)、物流详情打印件各一份1页;
《盐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劳动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都办发〔2019〕34号)(以下简称“三定方案”)复印件一份9页。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该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依法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检索、会办记录材料,以及1997年原盐都县劳动局和被申请人现“三定方案”文件规定,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不具有安置退伍城镇士兵的职责,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故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答复,符合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9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9月18日作出案涉4号《信息答复书》,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于同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送达,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的都人社依复〔2023〕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起步网校,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