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经院教〔2018〕7号
海口经济学院
本科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多学科优势,探索跨学科教学组织模式和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专业设置、学制、学分
第二条 辅修专业指在校本科学生在修读本专业(主修专业)期间,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钓鱼网,获准兼修本专业以外的跨专业类的另一专业。学生选修的辅修专业可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文学、工学、艺术学),也可以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
第三条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在所开设本科专业中选择部分专业作为辅修专业供学生申请修读(以每年教务处公布的专业为准)。
第四条 辅修专业学制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五条 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辅修专业总学分原则上定在55~70学分。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辅修专业教育纳入学校的正常管理体系。辅修专业教育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七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制定、教师配备、教学质量检查、教学条件的提供及教学实践的落实和教材选定等。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向学生公布。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学生选报和审核工作。根据第十一条规定物业经理人,及时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供取消修读资格学生名单。
第四章 修读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修读对象是海口经济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十条 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纪记录;
(二)申请时,前一学期已修读主修专业的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且经补考后无不及格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终止辅修专业学习资格:
(一)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 主修专业的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
第五章 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学校每年公布开设辅修专业的目录、录取计划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向所在学院递交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向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推荐起步网校,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进行审核,然后将审核同意名单和申请表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 修读学生在30人以上的专业方可开班,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共同协商,根据计划择优(含考核)录取并予公布。
第十四条 实行以一学年为一个缴费周期,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终止学习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退费办法按学校学生缴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教学安排与成绩考核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课程由该专业所在学院根据每学期的实际情况另行开班上课。每学期开学时向学生公布开课情况,由学生选读。
第十七条 教务处于每个学期对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成绩进行审核,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继续辅修的资格。
第十八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贝语网校,当两个专业教学计划中出现教学内容相同的课程时,原则上应修读学分多的课程,对学分相对较少的相同课程,允许学生提出免修申请(提交申请书),经主修专业学院或辅修专业学院同意后可免修该课程,但每一专业免修学分不能超过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学分数的20%,超过部分应改选其他相关课程。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一流范文网,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组织一次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的,须重新学习。
第二十条 若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的课程考试出现冲突时,学生可办理辅修专业课程缓考手续,缓考课程的考核与该课程补考同时进行,且不能再申请缓考。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的成绩记入《海口经济学院辅修专业学习成绩单》(此表一式两份),毕业时一份装入学生档案,另一份存入学校档案馆。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修辅修专业时, 已取得辅修专业的学分可计为主修专业公共选修课学分,学生凭辅修专业学院开具的成绩证明到教务处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完成辅修专业学习时,可免修主修专业公共选修课学分,凭辅修专业学院开具的成绩证明到主修专业学院办理。
第七章 证书发放
第二十四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审查辅修学生的结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如未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则不能取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若已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且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课程和学分,由学校审核并发给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授予辅修专业学位的条件
(一)辅修专业授予专业学位的前提是我校具有该专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院校资格(相关专业于学生选择辅修专业前由教务处统一公布)。
(二)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三)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教学环节,成绩合格;
(三)主修与辅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学位证书可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查询。
第二十八条 如主修专业已经毕业,未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课程和学分的,发给《辅修专业课程学习证明》;如学生本人愿意,可以继续完成辅修专业,延迟时间以3年为限。
第二十九条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海口经济学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口经济学院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