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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时间:2026-04-19 20:51:00  来源:  作者: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是为了规范供热用热活动,保障和规范供热与用热双方的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的办法。

该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具体规定如下:

1.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或者中止供热。

2. 用户有权对供热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并要求供热单位及时处理。

3.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民缴费服务网点,方便用户交纳热费。

4.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检修、更新供热设施,保障正常供热。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线和走向。新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城市公共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以上是关于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的部分介绍,如需了解更多请查询相关网站或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是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的办法。

具体信息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文件,可以访问该网站获取更多相关信息。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相关范文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供热管理体制

(一)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供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供热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二、供热规划与建设

(一)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供热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供热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三、供热与用热管理

(一)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供热温度、时间、方式等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

(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热费。逾期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

(三)用户有权就供热问题向供热企业查询,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答复并处理。用户有权对供热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是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撰写相关内容时,您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保内容符合实际情况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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